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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审计局关于重申机关考勤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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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审计局关于重申机关考勤制度

泉鲤政审〔2005〕14号

本局各股室,区基建审计中心: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严肃机关工作纪律,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区委办公室、区办公室《关于重申机关考勤制度的通知》(泉鲤委办〔2003〕42号文)和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关于转发泉州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泉鲤政人〔2001〕16号文)的规定,决定进一步严格机关考勤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考勤管理

1、本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

2、采用机进行上下班考勤登记(试行),工作人员上下班时要自觉在机上按指纹(预留的指纹)登记,注意要有机确认登记有效。迟到者,应在到达办公室时按指纹登记实际到达时间,如不按指纹登记者,按旷工处理。如遇开会、学习、下基层、外出办公事或休假、事假、病假等,应事先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在考勤登记簿上填明具体情况,每月汇总一次报分管科级干部和签名;如遇请假(休假、事假、病假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条送交办公室登记、备查。

如机损坏或其他原因,致使机停止使用,仍使用考勤登记簿进行考勤登记,由本人亲笔地填写姓名和上下班时间,不允许其他人员代替填写。

3、设立工作人员去向示意牌(表),挂在本局办公室门口,提示工作人员上班去向。

二、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有病、有事必须提前请假,事后要销假。请假的有关规定按《鲤城区关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泉鲤政〔2000〕文160号文)执行。

2、请假审批权限:请假时间半天的,由本股室(中心)负责人或局分管科级干部审批;请假时间一天的,经本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分管科级干部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一天的,经本股室(中心)负责人和局分管科级干部同意后,报审批;科级干部请假无论时间长短,一律由批准。

3、有病、有事请假的工作人员,本人必须向本股室(中心)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本股室人员无法交接的,应提请局领导指定其他股室人员交接。

三、休假制度

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享受休假待遇。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对未休假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工资和津、补贴。

5、个别人员确因工作繁忙当年不能休假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予以补休。

5、各股室(中心)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各股在每年年初或上一年度12月份提出本股工作人员休假计划,由办公室集中报批准后执行,如有变动应重新报批准。

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三、考勤检查

办公室每月打印一次记录,连同考勤登记簿,交由

核对、签名,并进行公示。考勤检查情况将纳入年终绩效考评,并作为奖罚的重要依据。

四、奖惩办法

1、考勤登记情况要与干部的提拔晋级、评先进等直接挂钩,凡

是不遵守工作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的,不能提升职、级和参加各种先进评选。

2、能坚持工作制度,无旷工和迟到、早退现象的,按规定发给

出勤补贴和出勤奖。

3、迟到、早退的,每次从出勤补贴中扣5元;每月累计超过5

次(含5次)者,取消当月出勤补贴,并扣除季度出勤奖的三分之一;每季度累计超过10次(含10次)者,除取消当月出勤补贴外,同时取消该季度的出勤奖;每季度累计超过15次(含15次)者,按旷工5天处理;每季度累计超过20次(含20次者),按旷工10天处理。

4、旷工一天者,取消当月出勤补贴;每季度旷工累计超过2天(含

2天)者,取消当月出勤补贴和该季度的出勤奖;每季度旷工累计超过5天(含5天)者,除取消当月出勤补贴和该季度的出勤奖外,同时取消当年的第13个月奖励工资;每季度旷工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者,取消当年其它所有补助和过节费,如当年已经领过的,在第二年补扣。

5、每季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或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由

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每季度累计旷工超过10天或2次被批评教育仍不纠正者,给予行政告诫,一年内告诫2次的,或两年内累计被告诫3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给予降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6、本通知未尽事项,以区规定为准。

鲤城区审计局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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