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2、未经合作伙伴许可,与别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
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签自己名字;
4、歪曲、篡改别人作品;
5、抄袭别人作品;
6、未经作权人许可,以展览、制作电影或者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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