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工作由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禁毒法》第三十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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