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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和盗窃的区别

来源:爱够旅游网

遗失和盗窃的区别有以下两点,分别是:

1、概念不同,遗失物一般是指因个人疏忽或遗忘而找不到或记不住自己财物的地方,盗窃是指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或秘密窃取财物,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犯罪行为;

2、构成的罪名不同。遗失物被他人侵占一般构成侵占罪;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的是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盗窃与遗失的区别有两点,分别是概念不同与构成的罪名不同。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罪的构成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方面分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盗窃罪》: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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