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监管网络的是什么部门
是国家部门。国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网络安全法》将现行有效的网络安全监管法制化,明确了部门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规定,国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电信主管部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这种1+X的监管,符合当前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全面融合的特点和我国监管需要。
二、互联网网络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互联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息服务,依照法律、行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经2002年8月14日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互联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息服务,依照法律、行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