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工作的,由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人民、人民武装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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