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房者和开发商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无法订立购房合同的,那么商品房的定金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中,主要包括了以下两种情形:
(1)当事人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双方对合同的有关条款协商不一致;
(2)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立的,比如说由于国家金融,银行贷款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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