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够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如何界定贪污罪中职务便利的利用方式

如何界定贪污罪中职务便利的利用方式

来源:爱够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贪污罪的定义及其特点。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贪污、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具体表现为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和主管公共财物的便利。贪污罪是一种渎职性的财产犯罪,也是一种特殊的盗窃、诈骗犯罪。

法律分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贪污、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犯罪是一种渎职性的财产犯罪,从行为表现看,又是一种特殊的盗窃、诈骗犯罪,其特殊性就表现在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因此,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贪污犯罪的行为特征。“利用”就是凭借和使用;“职务”是指行为人工作中从事业务享有的职能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便利”就是方便的条件与机会。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行为人凭借、使用其在工作中由职能权力和职责义务的结合所形成的方便条件与机会。

这种职务上便利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经手财物的便利,就是指持有、使用和转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则是对公共财物的存在、完好具有看管与保护的权力。另一方面是主管公共财物的便利。即有权决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共财物。

拓展延伸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利用方式?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贪污罪中,利用方式可以分为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两种。直接利用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占有公共财物,例如滥用职权导致的贪污行为。而间接利用则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他人或者第三者的行为,间接地占有公共财物。

对于间接利用行为,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支配力。如果行为人具有支配力,例如拥有权、管理权等,则可以认定为间接利用。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支配力,例如仅拥有执行权等,则不能认定为间接利用。

除了行为人的支配力,还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仍然进行贪污行为,则可以认定为间接利用。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例如疏忽大意导致的贪污行为,则不能认定为间接利用。

综上所述,认定贪污罪中的利用方式需要考虑行为人的支配力和故意。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才能认定为间接利用。

结语

贪污罪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犯罪,具有渎职性。其行为特征是利用职务便利,包括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和主管公共财物的便利。经手财物的便利指持有、使用和转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则是对公共财物的存在、完好具有看管与保护的权力。贪污罪是一种特殊的盗窃、诈骗犯罪,其特殊性就表现在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