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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审查起诉期限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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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

1、人民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经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要求起诉的,人民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2、在人民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一、审查起诉期限是多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6个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个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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