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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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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不同有哪些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拘役只能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3、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它场所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有期徒刑期间的劳动是无偿的;而拘役期间参加劳动可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新罪的,可能构成累犯;而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一般不构成累犯。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半年)。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不同。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捕、刑事拘捕、司法拘捕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不同。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1、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

2、刑法分则规章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章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章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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