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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审判机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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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
一.最高人民的地位
在我国分层级的政权体系中,最高人民是一级的审判机关,即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审判机关,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决定的,也是保证法律得到最终统一实施的需要。根据的规定,最高人民在我国的人民组织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根据人民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最高地位主要体现在:
第一,最高人民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其中,最高人民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院长提名,全国常委会任命。
第二,从管辖范围上看,最高人民审理的都是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高级人民、专门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从审级制度上看,我国的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其中,最高人民是最后的上诉,最高人民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第四,最高人民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死刑核准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将特定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人民行使。
第五,最高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对法律、法令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其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可以成为各级人民审判案件的根据。
第六,最高人民是人民组织体系中的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它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
二.最高人民的职权
1、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2、最高人民,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最高人民的职责权限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专门人民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和军事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5)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三.中国现行的审级体系共四级,即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基层人民(由基层人民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设有最高人民;省一级为高级人民;市一级为中级人民,中级人民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在直辖市的中级人民、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县一级为基层人民。 专门人民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在中国设有军事、海事、铁路运输等专门。 全国各地各级各类人民统一由最高人民领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修正)
第一百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最高人民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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