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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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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只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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