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可起诉 规定 最高人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人民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应当依法审理。 解释 最高人民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找离婚赔偿律师去!离婚财产分割找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专长律师去!上网找律师首选“诚信律法通”!我要法律咨询!我要聘请律师!还是选择!编辑邮箱:9askcn@163.com热线电话:0531-86560668(责任编辑: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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