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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出嫁女分配土地补偿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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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应该。一般是考虑他们是否具备该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即当事人户籍在本村民小组; (2)当事人在村民小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小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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