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贪污罪的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以及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与他人勾结共同贪污的也将被追究共犯责任。
法律分析
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拓展延伸
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及其法律影响
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挪用、私分或者故意泄露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对于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的要件要求上。在法律上,贪污罪的成立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并实际实施了贪污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理解,有助于法律机关正确裁判案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正义。贪污罪的存在对社会和法律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不仅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也破坏了公务员的形象和社会信任。因此,对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及其法律影响的研究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挪用、私分或故意泄露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理解,有助于法律机关正确裁判案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正义。贪污罪的存在对社会和法律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不仅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也破坏了公务员的形象和社会信任。因此,对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及其法律影响的研究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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