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断证明不能作为伤情鉴定,但是可以作为伤情鉴定的重要依据。要明确作为鉴定人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专职和非专职鉴定人两类。专职鉴定人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专门配备的从事鉴定的人员如化验人员、法医等,其被指定担任负责某件具体案件的某个专门问题鉴定工作的鉴定人;非专职鉴定人员一般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临时指定或聘用的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工作的人员负责案件的具体鉴定工作。机关委托鉴定,本级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实行本级委托;超出本级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实行向本级机关的上级机关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经拟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同意,可以选择委托。机关委托鉴定,如因技术能力等原因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需要委托机关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取得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机关委托机关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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