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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