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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