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犯罪形态以及罪名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教唆罪是指故意煽动、鼓励他人犯罪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教唆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方面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但在客观方面、犯罪形态以及罪名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不同。
法律分析
教唆罪是指故意煽动、鼓励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二者相同和区别之处有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3)犯罪侵犯的客体有较大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的,而教唆犯侵犯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它随教唆内容的不同而变化。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相同与不同之处。相同的是二者在传授和教唆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书面。
(5)犯罪形态有所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教唆犯则基本属于结果犯,既遂的标准不同。
(6)罪名及法定刑的规定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的罪名,而教唆罪不是一个的罪名。
一、教唆犯成立的要件
1、主体要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方面要件: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主观故意。
3、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4、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
结语
教唆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犯罪形态以及罪名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教唆罪是指故意煽动、鼓励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教唆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教唆行为的内容、方式、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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