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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前申请保全对方房产对方不配合,法院会怎么办?

来源:爱够旅游网

1、是对的,是合法的行为。

2、这实际上是财产保全的行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财产保全既可以起诉前、申请仲裁前提出,也可以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提出,还可以在判决后申请执行前提出,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的。不仅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为有必要,法院还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直接采取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还可以对被申请人的债权以及到期的其他收益进行保全。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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