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2、出资瑕疵,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一、公司债务是否有权冻结个人财产
公司债务无有权冻结个人财产。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个人权利和责任能力,不涉及个人股东,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投资份额,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借款法人是否可以代账
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但法定代表人若同时也是股东的,股东若滥用公司职权,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应与公司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则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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