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人携带携带个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本、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即可。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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