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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可以作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刑

来源:爱够旅游网

法律主观:

管制不属于有期徒刑的刑罚,是主刑的一种,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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