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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失信是否会连累股东?

来源:爱够旅游网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25万元货物,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应当于2022年2月3日前支付货款。

后该案经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甲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乙公司不服,欲追加甲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但张某辩称,甲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张某认缴出资期限为2026年12月31日前,目前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法院不应强制其进行实缴出资,那么张某的抗辩合理吗?

我国实行资本认缴制度,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不能请求股东在未届出资期限前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即在资本认缴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一般不会加速到期。但是也有例外,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在采取了所有的执行措施但发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补齐其出资。

那么,什么是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呢?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乙公司强制执行甲公司一案中,法院已经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公司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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