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驻地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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