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索赔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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