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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存货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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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分别有: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仓单有效期是多久呢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车辆被窃停车场负责任吗?

车辆遭窃,停车场是有责任的。但保管人已经尽到应尽保管义务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根据寄存人的要求,保管约定物,达到保管结束条件后返还原物,而寄存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征收印花税有哪些种类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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