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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案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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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经审查不属劳动争议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属于刑事、行政案件的,交由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不属人民管辖范围的,可以要求原告撤诉,原告不同意撤诉的,驳回起诉,并告知其请求相关部门处理。

一、民事另行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另案处理”适用的条件

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二、起诉、应诉、反诉是怎样的

在打官司,当事人可能是起诉者,可能是应诉者,也可能是反诉者,因而有必要弄清什么叫起诉,什么叫应诉,什么叫反诉等问题。

除了刑事公诉案件以外,起诉是诉讼程序的开端。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称为提起公诉,既由人民向人民提起公诉。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起诉,就是由公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告某个公民或某个单位,或者某一级或某个主管部门。除了刑事诉讼案件以外,无论什么案件,起诉一般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起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者无权就本案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告谁要明确,通过起诉要求被告方履行什么义务要明确,告对方违法或侵权有什么事实根据也要明确,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起诉人虽然不需要提出要求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的具体请求,但要求人民追究被告人什么罪的刑事责任这一诉讼请求仍要明确。

(三)本案属于人民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前者是指这一事件或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人民处理,而不是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譬如,不服组织的纪律处分就不属于人民管辖的范围。后者是指这一事件或纠纷具体属于这个管辖。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应向另外一个起诉的,就不能向这个起诉。应诉是指被人告的一方,按照受理起诉的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受理起诉后,就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一方,同时通知被告的一方应诉即参加诉讼。除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参加诉讼以外,其他案件中的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如果认为自己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可以向发出应诉通知的人民提出异议,但不得对人民的应诉通知置之不理。如果人民仍决定被告应诉,则该被告必须应诉。

被告觉得原告就同一案件事实存有对被告应履行的义务,于是便反告对方,被告以原告为对象,向同一人民提出的反告,就叫反诉。刑事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被告一方不得提起反诉,只有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被告才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但是,即使是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被告要提出反诉,也得符合定条件。否则,反诉就不能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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