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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对老房子强拆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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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对老房子强拆不违法,但需符合条件和程序。被征收人应获得房屋价值、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个人住宅需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应不低于市场价格,可申请复核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客观、公正。被征收人应获得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拆迁需经过审批流程,补偿问题可诉诸。

老房子强拆需符合条件和程序,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补偿问题可通过解决。

法律分析

一、相关部门对老房子强拆违法吗?

相关部门对老房子强拆如果是符合相关条件或者程序的,就不属于违法的行为。行政强制法对强拆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强拆不违法。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对被征收的房屋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

二、对于房屋的强拆会给予什么补偿?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5、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很多地区为了推进城市建设的进程,计划对老房子进行拆迁,但是拆迁需要经过一些列的流程进行审批,给出最终的准许拆迁意见之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并且需要针对拆迁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对于补偿金额事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当地的提起诉讼。

结语

老房子的强拆是否违法,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强拆不违法。对于强拆房屋,被征收人应获得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获得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核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对于补偿金额的争议,可向提起诉讼。推进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老房子,但必须经过审批流程,获得准许拆迁意见,并给予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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