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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从事什么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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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一是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二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和水利等项目。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技术转让包括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技术。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或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总之,企业从事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主要包括,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的所得,以及技术转让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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