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
0、
5,另一眼矫正视力≥
0、8;
17、双眼矫正视力≤
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十级伤残的标准如下:
1、外伤性瞳孔放大,
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3、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5、铬鼻病(无症状者);
6、嗅觉丧失;
7、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8、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9、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10、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1、鼻中隔穿孔;
1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13、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14、开胸探查术后;
15、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16、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17、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18、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19、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20、卵巢修补术后;
21、输卵管修补术后;
22、乳腺修补术后;
23、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24、慢性轻度磷中毒;
25、工业性氟病i期;
2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27、减压性骨坏死i期;
28、一度牙酸蚀病;
29、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