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的证据需要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等。
一、工程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
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告;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以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并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等。
工程验收的流程如下: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验收方案;
3、各单位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作出验收意见;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桩基工程能否单独发包
桩基工程不能单独发包。桩基工程属地基与基础分部的子分部工程,允许通过总承包合法分包给具备专业的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但是是不可以由建设方肢解进行发包的。桩基工程需要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和材料代用通知单,经过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情况,成桩的质量检查报告,单桩的承载力检测报告以及基坑挖至设计标高的桩位竣工平面图、桩顶标高图等资料。
三、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承包责任的规定包括哪些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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