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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工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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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对该行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给予事后补偿。当时对适用范围也作了明确界定,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机制转变等新情况。由于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片面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会影响职工本人的利益,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方责任更加明晰,因此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能把职工通过提前退休而简单地推给。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国家统筹研究。1999年,按照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名录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口子。

目前,我们正在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统筹考虑市场经济下、企业、职工的责任划分,研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下一步,将按照党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调整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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