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起征点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余额,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
①不超过36000,税率为3%
②超过36000至144000,税率为10%
③超过144000至300000,税率为20%
④超过300000至420000,税率为25%
⑤超过420000至660000,税率为30%
⑥超过660000至960000,税率为35%
⑦超过960000,税率为45%
(2)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包括: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什么是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税收计算的方式之一,是将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不同等级,分别适用各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各等级税额之和就是应纳税额。
超额累进税率的“超”,是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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