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 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核实,都撤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