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相关条例,失信被执行人最长期限是2年,但是如果有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3年。
二、除了自然撤销,还可以有正规的方法提前撤销,有以下情况的话,可以向提出删除申请,核实后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除:
1、已经履行责任义务(如已经还款);
2、与起诉人达成和解,对方向提交相关文件的;
3、不应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如未满18岁、失信信息不准确等),可以向申请纠正;
4、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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