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退休年龄条件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其他相关条件
若劳动者提前退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累计缴养老保险15年;(《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1款)
若劳动者“从事特殊工种并符合相关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3、人员所在的企业,须设有特殊工种,每年向市级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在该名册记有该人员名字、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申报的名录名册须得到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当年申报,过后申报无效;
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相关条件。
若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相关条件,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人员被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获得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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