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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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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怠于履行义务的主体是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其次,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有两种,既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怠于履行义务中的“义务”应作广释,既包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清算外义务。

对于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如何进行维护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责任或连带责任,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公司清算的程序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五)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清算主体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从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规定以公司是否有完整账册作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否的第一要素。如果公司账册没有保管好,就不可避免地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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