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其中,未成年人保提出未成年人“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保护、司法保护。此前,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主持召开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两法”座谈会。
未成年人保护“六位一体”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将进一步落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监护职责,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完善学校保护,细化教育管理,发挥主阵地作用。充实社会保护,细化责任义务,突出合力作用。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基层组织设置专人专岗,从未成年人享受照顾或者优惠、提供针对性服务、设置便利性设施等多方面,拓展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第二,严格规范招用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参与演出等活动,规范执行新闻媒体报道采访的性规定,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县级以上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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