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及权益认定

来源:爱够旅游网

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外部登记的情况下,一般通过如下方式进行确定股东身份及权益:

(1)股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是公司法的明确要求,因此,在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上具名是证明股东权益的直接证据;另外,也可以直接把新股东的及出资信息载入公司章程(非强制性规定),由于公司章程是需要工商备案的,因此,其中的信息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3)出资凭证及公司治理相关文件

如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文本;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股东大会的表决票、分红的决议等文件,也能反映股东的身份。

(4)产权交易所凭证

如果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那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交割单》等材料,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5)公证、律师见证、司法确权

必要时可以通过上述程序确认股东身份与权益,其中公证和律师见证属于事前措施,司法确权属于事后救济手段。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限制

1、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也就是说,公司法股份交易是需要经过股东们超过一半人的同意的。要转让股份的股东应该把公司法股份交易的事项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他的股东然后征得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一半人以上不同意转让的,那这些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就要购买被转让的股权;不愿购买就只能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