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赔偿哪些项目: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计算医疗费用,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标准如下: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考护理人员的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4、受害人残疾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放
(6)营养费:根据受害者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八)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确实需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当赔偿其合理部分。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
2、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3、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丧葬费: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按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1。死亡赔偿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2、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三)其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用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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