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对于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自诉案件未被羁押的,应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刑事案件的判决走普通程序审理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的期限规定。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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