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以及商标权应具备的显著特征
1、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一)专用性
专用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它的独占使用也必须是在法律的规定之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滥用。
(二)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多则20年,少则7年,大多数为10年,我国也规定为10年。也有少数国家不规定期限,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注册人可以无限期的享有商标权。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期满可以请求续展。但是,商标注册人如果到期不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被驳回,则丧失其商标权。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三)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通常所说的“属地原则”,即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或者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因此,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不仅应在本国申请注册,而且应及时取得销售的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否则,一旦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国外抢先注册,我国使用该商标的出口商品便不能再进入该国或该地区,从而影响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从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但是,商标权的地域性这一法律特征,并未因此而不复存在。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并没有也不可能为各成员国提供一套国际统一的关于商标的实体法。因此,一个国家即使参加了统一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其涉外商标是否能够得到缔约国的保护,仍然取决于缔约国本国的国内法。处理有关商标问题,仍然以缔约国本国法律为适用的依据。
2、商标权自身的特征
商标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效力范围
在前述商标权内容的一节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