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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人可否兼任子公司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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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法人是可以兼任子公司的法人的,因为法律并没有对这方面有性的规定。

集团公司的法律特征

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

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

6、会计制度:(1)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法人为单位。

7、管理关系。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它有权以集团名义行使集团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集团所负有的义务。一般来讲,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管理机构应由集团成员自行协商依集团章程而定。集团管理机构往往与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称作合署办公)。

因此,集团公司不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顾整个集团的利益,即集团成员的利益。其中,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

(1)制定统一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

(2)生产能力的扩大或开拓新经营领域;

(3)产权转让和兼并其他公司;

(4)子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选派。

8、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外的集团成员企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实现统一管理依集团章程而确定。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法人斌并不一要持股,由于是下属的集团公司因此持股可能性较大的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对于一家公司而言,集团的公司法人是可以担任总公司的法人的,这方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法人是委托的或者是指定的都是可以的。

一、申请集团公司的条件

申请集团公司要具备4个条件,分别是: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千万元以上,并最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要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要在1亿元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都要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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