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主要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主要是五类: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
第二类贿赂类犯罪,具体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
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具体包括组织、领导、参加,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具体包括危害、走私、洗钱、金融诈骗、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走私、洗钱、金融诈骗、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第六条 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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