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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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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适用的相关保护措施包括: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2、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3、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以依照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一、如何申报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不能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而非申请可得的。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公众知晓程度;2、持续使用时间;3、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在我国实行个案认定,在商标纠纷发生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之后的纠纷中并不理所当然地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保护力度上有所区别。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强于一般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同一般商标,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得到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保护期10年内都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如10年期满未续展,则只能按照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得到保护。

三、哪些方式可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国内驰名商标认定目前有两种方式:一、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即行政认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二、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即司法认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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