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信用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任由理事长授权,可以办理一些重大贷款管理业务。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签署省联社股权证书和签发理事会决议;
(四)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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