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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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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的区别有

1、合同转让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合同的变更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而合同的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内容的改变,不涉及合同主体的变化。

3、在合同转让中,除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的情况外,因合同主体的变化将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一种新的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只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关系仍然保持效力,不发生原合同关系消灭的问题。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一、解读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变更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因此。合同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也适用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附条件、附期限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1、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2、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三)无权代理

在民事活动中,代理人应依法行使代理权。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代理人必须依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否则将会形成无效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五)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行为,它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于他利标的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所谓“处分他人财产”,是指处分人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转让、赠与或设定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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