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当通过书面告知当事人,其享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那么他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如果其既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在一审的时候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在二审却提出来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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