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未成年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其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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